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盐城市区(亭湖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盐南高新区,不含盐都区、大丰区),在2020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1年3月30日至5月31日。
三、年审地点
1.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盐城市府西路1号驿都金陵大酒店东侧),负责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所属范围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审核认定。联系电话:86663096。
2. 亭湖区残联就业服务大厅窗口(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84号区残联3楼307室),负责亭湖区各镇、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审核认定。联系电话:88195607。
四、须提供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二份),年审报表可到年审窗口领取或从盐城市残联网站(www.yccl.gov.cn)下载;
2. 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
3. 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还需提供残疾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派遣人员花名册);
4. 已安置残疾职工2020年的工资发放单原件、复印件;
5. 2020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6.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 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记入诚信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通告。
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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