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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来源: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已阅读次:11943  发布日期:[2019-5-28]

一、政策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对象

具有盐城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并逐步提高,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窗口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定期复核。定期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五、责任单位

县级民政部门。

六、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办法〔2016〕49号)



附件:《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办法〔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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