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2010〕15号、苏财社〔2010〕143号)
1、补贴对象
(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
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残联《关于对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中明确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人均收入在当地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供养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它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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