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残联《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
1、救助对象 :本地户籍,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2、救助标准:对纳入重残生活救助范围的对象,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