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盐城市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不含盐都区、大丰区),在2018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9年3月11日至4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1.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盐城市府西路1号驿都金陵大酒店东侧),负责市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所属范围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审核认定。联系电话:86663096、86663097。
2. 亭湖区残联就业服务大厅窗口(建军东路84号),负责亭湖区各镇、环保产业园、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审核认定。联系电话:88195607。
四、年审须提供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二份),年审报表可到年审窗口领取或从盐城市残联网站(www.yccl.gov.cn)下载;
2. 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
3. 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 已安置残疾职工2018年的工资发放单;
5. 2018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记入诚信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