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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来源: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已阅读次:1366  发布日期:[2019-2-18]

一、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指导组织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制定本工作标准。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三、本工作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努力提高建设水平和改造比例,丰富建设内涵和改造内容。

四、本工作标准所称新建道路、建筑物及相关设施是指“十三五”以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道路、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对于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本工作标准所称市指直辖市、地级及以上的市;县(县级市)指县城;镇指镇建成区;乡指乡建成区;村指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所在自然村或社区等。

六、直辖市、直辖市的区、地级及以上的市、地级及以上市的区执行市工作标准。直辖市的县由直辖市决定执行市工作标准或县工作标准。县(县级市)、镇执行县工作标准。乡、行政村执行村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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